2020年1月份,家住海安的储某,在微信平台注册了“CC回国发货中”名称,在支付宝平台上实名认证并注册了支付宝账号,通过网络购销,在自己住所内涉嫌经销无证医用口罩,从上家微信号“POLA 75折”购进270包(20片/包)“飘安”牌的口罩;购进价为0.8元/片,销售价为1.25元/片,货值金额为6750元;又从上家微信号“口罩”购进100包(20片/包)“卫安”牌的口罩,购进价为1.0元/片,销售价为1.60元/片,货值金额为3200元。
当事人已销售“飘安”牌的口罩220包,获利1980元,已销售“卫安”牌的口罩90包,获利1080元。
当事人未及时查验供货者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故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证据材料,且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声明”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非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
2020年2月4日,被海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执法组接群众举报后立案查处,现场查获医用口罩675片。
海安就业网讯:储某涉嫌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储某将受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60元、没收医用口罩675片,此案正在处理中。
生产经营医疗器械(含口罩)等医疗器械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否则将依法受到查处。
广大消费者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格的口罩,一旦发现假冒伪劣口罩要及时投诉举报,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来 源:海安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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