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
接受葛志祥同志辞去海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海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接受戴晓晨同志辞去海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海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接受任智峰同志辞去海安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海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任命孙康同志为市公安局局长;免去葛志祥同志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任命秦昌东同志为海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免去任智峰同志海安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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