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真酒瓶
将廉价的低端劣质酒
灌装到品牌的瓶子里
立马就“变身”为
高端的知名品牌白酒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酒的烟酒商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该案中的另外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不等,并处罚金。
案件回顾 张某、沈某、余某、吴某4人合谋制造假酒予以销售,由吴某向饭店、商铺收购“天之蓝”“茅台”等品牌酒的酒盒、酒瓶等材料,提供给张某、沈某二人,再由二人用10元一瓶的廉价白酒进行灌装、贴标,伪造“梦6”“梦9”“茅台”等品牌白酒。制成后,余某负责销售,吴某帮助运送。 2019年12月,在海安经营着一家烟酒商行的郑某通过他人结识了余某,想从余某处购进假酒。价格谈妥后,余某帮助其低价购进假酒,再由吴某等人开车将假酒运至海安,提供给郑某,由倪某驾车帮助运送至仓库存放。 2020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在郑某经营的烟酒商行内查获一批不合格的品牌酒。同年7月,在郑某仓库内又查获一批不合格的香烟。后经鉴定,这些烟酒全部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据统计,余某先后5次将伪造的品牌白酒销售给郑某,销售金额合计16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吴某参与运送3次;倪某先后4次驾车帮助郑某运送伪造的白酒至仓库存放,其帮助运送的白酒货值合计47万余元。 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沈某、余某、吴某4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郑某、倪某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海晚报 ▍本文由海安招聘网 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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